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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文機關: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5月24日
    • 發布日期:2024-05-29
    • 發文字號: 伊政〔2024〕7號
    • 索引號:C001-0649-2024-0031
    • 公開范圍:全社會
    • 公開時限:常年公開
    • 有效性:有效



     

    伊川縣人民政府

    關于修訂印發伊川縣縣城規劃區建房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政20247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修訂后的《伊川縣縣城規劃區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524

     

    伊川縣縣城規劃區自建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管理,規范建房行為,打造良好城市風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確保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關于加強全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所劃定的縣城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自建房的建設管理,具體包括城關街道、河濱街道、水寨鎮、彭婆鎮、白元鎮、白沙鎮、平等鄉等位于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的土地依法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縣城規劃區內未經審批不得建設各類建筑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建房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村委會集體或個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劃分為自建房禁建區和限建區以下簡稱禁建區和限建區)。

    禁建區范圍1.已經列入征收計劃或者出讓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2.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3.生態保護紅線所確定的保護范圍。4.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用地范圍。5.公路、鐵路、車站以及有關市政道路、公用設施規劃控制范圍。6.廣場、商業中心、公園綠地等縣城主要節點周邊。7.因城市建設發展經縣政府同意列入實行規劃控制的范圍。禁建區范圍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劃定并報經縣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禁建區內的房屋,經鑒定確有安全隱患的,可申請修繕房屋,不允許改建、擴建、翻建等行為,也可通過申請保障性住房、置換安置房等方式保證居民居住和安全。

    限建區范圍縣城規劃區內,禁建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限建區含保留村莊)。限建區自建房實行審批備案制,限建區內不再審批新的住宅用地,只能申請宅基地上進行改建、擴建、翻建,必須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建設。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成立縣自建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自建房相關工作。鄉鎮街道依據縣自建房管理辦公室組成架構,成立鄉鎮街道自建房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自建房審批、監管工作。

     

    第二章  建房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有權對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個人建設應當符合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等相關法定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規劃、后審批、再建設的原則,節約集約用地。不得妨礙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電力、通信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位于縣城限建區的所有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的空閑地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排查摸底,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規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或征收,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土地收儲。收回或征收的國有或集體建設空閑土地,一方面用于縣城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據縣城區各村委會的房屋安置需要,由縣政府劃撥或出讓給村委會用于集中建設居民安置房,以滿足居民房屋需求。

    第十條  居民建房的有關要求

    建筑層數縣城規劃區內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層數原則上超過三層,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建筑高度建筑層高和總高度應與相鄰建筑相協調,一層建筑總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層建筑總高度7.4米以下;三層建筑總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過12。房屋的挑廊、陽臺、樓梯、臺階、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戶地界,對于沿道路自建房必須符合縣城區的整體風貌。

    正負零控制點以擬建建筑物周邊的道路路面為正負零,室內地坪高度不宜超過正負零高度0.45;擬建建筑物周邊高差較大等特殊情況,正負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正負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區負責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

    建筑退界及間距建筑退界距離及建筑間距必須征得四鄰協商同意,并經村民組、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字蓋章同意。對翻建、改建、擴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須退讓道路紅線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對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須符合縣城區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邊房屋整體風貌。

    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街景設計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設周邊有宅間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規劃消防道路,不允許侵占現狀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間侵占或消防道路。

    自建房用于經營的審批監管,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及違法建設、違規審批問題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禁建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筑物,經鑒定為危房確需修繕的,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限建區居民自建房原則上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確有房屋需求按照辦法執行;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委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把關,縣自然資源局依據安置需求,合理選址并提出意見,由縣政府劃撥或出讓土地給村委會用于集中建設居民安置房。

    居民自建房翻建、改建、擴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影響消防安全的;

    影響交通包括影響鄰居出入通道;

    影響防洪防汛的;

    影響城鄉供排水、燃氣、熱力、通訊等地下管線設施及其它城鎮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占壓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讓紅線要求的;

    所申請用地存在權屬關系爭議的;

    原有舊房、危房申請加層建設的;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符合改建自建房申請條件的,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民小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書面申請。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提交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民申請、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委會組織審查。

    第十四條  委會組織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居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書面告知申請居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  審批程序

    申請

    建設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經村委會審核同意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三)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擬建(含翻建、改建、擴建)的自建房進行審查和現場勘驗,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擬建自建房界址、面積是否清晰準確;

    2.擬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風

    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3.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地質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4.相關申請材料是否已經村委會審核并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審核通過的出具自建房審批表,并將審批情況報縣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備案;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委會,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批結果及內容進行公示,

    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房申請不予審批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  自建房開工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建房安全責任險憑證等資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  同意自建房開工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自建房位置;自建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三章  監督管理

     

    十九  鄉鎮政府街道)、委會應安排專人加強對自建房的全過程監管,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備份;

    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可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勘測、檢查等;

    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的,委會可采取停工相關措施予以制止;

    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停工并立即整改;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二十  落實“一網雙聯多元”管理工作機制,城區自建房實行三級網格管理制度。一級網格: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縣直相關單位建立自建房一級網格管理體系,各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主要是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各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相關機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解決突出問題。常態化指導下級網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優化網格化監管體系。二級網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統籌推進轄區自建房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組織分管區域的違建處理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對違法建設、超高建設等突出問題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確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定期督導下級網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級網格以村委會行政區域為單位,第一責任人是村委會主任,負責落實本村委會自建房安全網格化管理具體工作。對自建房實行日常巡查管理機制,強化自建房安全聯動監管責任,督促村委會干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解決或上報突出問題。網格內實行定區域、定專人、定職責,確保監管區域清晰,責任主體明確。

    第二十  自建房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接受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并應按照審批方案進行建設,同時對房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會應發揮前哨作用,按照三級網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監管工作,發現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的,應進行勸阻并責令停工,對勸阻不聽的、拒不整改的,經村委會集體討論后可采取相關措施予以制止,或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撤銷其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村委會勸阻不聽的,可撤銷其審批手續,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伍予以制止,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處置。

    第二十  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行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格執法。

    第二十  涉及拆除的違法建筑物,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預案和應急預案;對當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財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單,妥善保管。強制拆除全過程進行書面、影像記錄,并由相關參加部門簽字確認。 

    第二十  建立縣級主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委會主責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機制。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自建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縣城規劃區自建房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自建房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研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按照會議意見抓好落實。

    以違法建筑為經營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巡查和日常監督管理責任;承擔自建房屋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自建房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建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做好自建房選址和自然災害區域規避工作;負責對轄區自建房違法建設的監管和查處工作,建立自建房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自建房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做好本轄區自建房糾紛的調處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單位要及時跟進查處,開展聯合執法監督,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 村委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自建房。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條 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直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相關法規依法問責

    違規辦理行政許可、登記等事項的;

    違規出具審查、審核、審批手續和虛假意見證明材料的;

    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推諉扯皮,致使違法建房行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按規定組織查處的;

    委會主任、組長未認真履職,致使自建房已建至一層及以上尚未被發現并采取措施的;

    未落實三級網格管理工作機制的;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

    二十  縣城規劃區存量自建房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縣政府各主管部門要逐步進行分類處置,可以參照本辦法。

    三十條 涉及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違規建房的,由縣紀委監委依據相關法規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528起施行,有效期兩年。伊政202218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  未盡事宜,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1.居民自建房申請表

    2.居民自建房審批表

    3.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圖

     

     

     

     

     

     

     

     

     

     

     

    附件1

    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

    申請戶主

    信息

    姓名



    年齡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戶口

    所在地


     

    家庭成員

    信息

     

    姓名

    年齡

    與戶主關系

    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地





















    現宅基地及農房

    情況

    宅基地面積

    平方米

    建筑

    面積

    平方米

    權屬

    證書號


    現宅基地情況

    1.保留         平方米;2.退給村集體;3.其他                

    擬申請建房情況

    宅基地面積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積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建房類型

    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西                

    地類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

    建筑層數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1.是    2.

    申請理由

                                              申請人             

           

    村民小組

    意見

                                              負責人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鄉鎮級政

    府、辦事處

    審核批準

    意見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現場踏勘人員                                             

                                        

                                      

                      

    備注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附件2

    居民自建住房審批表


    申請戶主信息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申請理由








    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宅基地面積

    平方米

    房基占

    地面積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性質

    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西              


    地類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其中耕地、林地、其他


    原住房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建筑層數

    建筑高度


    審批情況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建筑層數      ,高度       。              

                                    

                                          鄉鎮蓋章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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