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人民政府
關于修訂印發《伊川縣縣城規劃區自建房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修訂后的《伊川縣縣城規劃區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5月24日
伊川縣縣城規劃區自建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管理,規范建房行為,打造良好城市風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確保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關于加強全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所劃定的縣城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自建房的建設管理,具體包括城關街道、河濱街道、水寨鎮、彭婆鎮、白元鎮、白沙鎮、平等鄉等位于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的土地依法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縣城規劃區內未經審批不得建設各類建筑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建房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村(居)委會集體或個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劃分為自建房禁建區和限建區(以下簡稱禁建區和限建區)。
禁建區范圍:1.已經列入征收計劃或者出讓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2.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3.生態保護紅線所確定的保護范圍。4.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用地范圍。5.公路、鐵路、車站以及有關市政道路、公用設施規劃控制范圍。6.廣場、商業中心、公園綠地等縣城主要節點周邊。7.因城市建設發展經縣政府同意列入實行規劃控制的范圍。禁建區范圍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劃定并報經縣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禁建區內的房屋,經鑒定確有安全隱患的,可申請修繕房屋,不允許改建、擴建、翻建等行為,也可通過申請保障性住房、置換安置房等方式保證居民居住和安全。
限建區范圍:縣城規劃區內,禁建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限建區(含保留村莊)。限建區自建房實行審批備案制,限建區內不再審批新的住宅用地,只能申請在原宅基地上進行改建、擴建、翻建,但必須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建設。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成立縣自建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自建房相關工作。鄉鎮(街道)依據縣自建房管理辦公室組成架構,成立鄉鎮(街道)自建房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自建房審批、監管工作。
第二章 建房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有權對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個人建設應當符合《伊川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等相關法定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規劃、后審批、再建設的原則,節約集約用地。不得妨礙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電力、通信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位于縣城限建區的所有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的空閑地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排查摸底,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規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或征收,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土地收儲。收回或征收的國有或集體建設空閑土地,一方面用于縣城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據縣城區各村(居)委會的房屋安置需要,由縣政府劃撥或出讓給村(居)委會用于集中建設居民安置房,以滿足居民房屋需求。
第十條 居民建房的有關要求:
(一)建筑層數:縣城規劃區內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層,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二)建筑高度:建筑層高和總高度應與相鄰建筑相協調,一層建筑總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層建筑總高度7.4米以下;三層建筑總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過12米。房屋的挑廊、陽臺、樓梯、臺階、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戶地界,對于沿道路自建房必須符合縣城區的整體風貌。
(三)正負零控制點:以擬建建筑物周邊的道路路面為正負零,室內地坪高度不宜超過正負零高度0.45米;擬建建筑物周邊高差較大等特殊情況,正負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正負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區)負責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
(四)建筑退界及間距:建筑退界距離及建筑間距必須征得四鄰協商同意,并經村(居)民組、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字蓋章同意。對翻建、改建、擴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須退讓道路紅線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對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須符合縣城區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邊房屋整體風貌。
(五)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街景設計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六)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設周邊有宅間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規劃消防道路)的,不允許侵占現狀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間侵占)或消防道路。
(七)自建房用于經營的審批監管,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及違法建設、違規審批問題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禁建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筑物,經鑒定為危房確需修繕的,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限建區)居民自建房原則上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確有房屋需求按照本辦法執行;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居)委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把關,縣自然資源局依據安置需求,合理選址并提出意見,由縣政府劃撥或出讓土地給村(居)委會用于集中建設居民安置房。
居民自建房翻建、改建、擴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二)影響消防安全的;
(三)影響交通(包括影響鄰居出入通道)的;
(四)影響防洪防汛的;
(五)影響城鄉供排水、燃氣、熱力、通訊等地下管線設施及其它城鎮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六)占壓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讓紅線要求的;
(七)所申請用地存在權屬關系爭議的;
(八)原有舊房、危房申請加層建設的;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符合改建自建房申請條件的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書面申請。村(居)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提交村(居)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村(居)民申請、村(居)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居)委會組織審查。
第十四條 村(居)委會組織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居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居)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委會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書面告知申請居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五條 審批程序
(一)申請
建設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經村(居)委會審核同意后,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三)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擬建(含翻建、改建、擴建)的自建房進行審查和現場勘驗,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擬建自建房界址、面積是否清晰準確;
2.擬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風
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3.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地質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4.相關申請材料是否已經村(居)委會審核并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審核通過的出具自建房審批表,并將審批情況報縣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備案;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居)委會,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批結果及內容進行公示,
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房申請不予審批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自建房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建房安全責任險憑證等資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同意自建房開工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自建房位置;自建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村(居)委會應安排專人加強對自建房的全過程監管,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備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可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勘測、檢查等;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四)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的,村(居)委會可采取停工等相關措施予以制止;
(五)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停工并立即整改;
(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十條 落實“一網雙聯多元”管理工作機制,城區自建房實行三級網格管理制度。一級網格: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縣直相關單位建立自建房一級網格管理體系,各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主要是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自建房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各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相關機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解決突出問題。常態化指導下級網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優化網格化監管體系。二級網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統籌推進轄區自建房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組織分管區域的違建處理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對違法建設、超高建設等突出問題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確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定期督導下級網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級網格:以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為單位,第一責任人是村(居)委會主任,負責落實本村(居)委會自建房安全網格化管理具體工作。對自建房實行日常巡查管理機制,強化自建房安全聯動監管責任,督促村(居)委會干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解決或上報突出問題。網格內實行定區域、定專人、定職責,確保監管區域清晰,責任主體明確。
第二十一條 自建房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接受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并應按照審批方案進行建設,同時對房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居)委會應發揮前哨作用,按照三級網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監管工作,發現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的,應進行勸阻并責令停工,對勸阻不聽的、拒不整改的,經村(居)委會集體討論后可采取相關措施予以制止,或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撤銷其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村(居)委會勸阻不聽的,可撤銷其審批手續,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伍予以制止,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處置。
第二十二條 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行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格執法。
第二十三條 涉及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預案和應急預案;對當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財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單,妥善保管。對強制拆除全過程進行書面、影像記錄,并由相關參加部門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建立縣級主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居)委會主責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機制。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自建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縣城規劃區自建房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自建房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研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按照會議意見抓好落實。
以違法建筑為經營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巡查和日常監督管理責任;承擔自建房屋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自建房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建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做好自建房選址和自然災害區域規避工作;負責對轄區自建房違法建設的監管和查處工作,建立自建房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自建房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做好本轄區自建房糾紛的調處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單位要及時跟進查處,開展聯合執法監督,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七條 村(居)委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自建房。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八條 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直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相關法規依法問責:
(一)違規辦理行政許可、登記等事項的;
(二)違規出具審查、審核、審批手續和虛假意見證明材料的;
(三)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推諉扯皮,致使違法建房行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按規定組織查處的;
(四)村(居)委會主任、組長未認真履職,致使自建房已建至一層及以上尚未被發現并采取措施的;
(五)未落實三級網格管理工作機制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城規劃區存量自建房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縣政府各主管部門要逐步進行分類處置,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條 涉及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違規建房的,由縣紀委監委依據相關法規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伊政〔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1.《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
2.《居民自建住房審批表》
3.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圖
附件1 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 | ||||||||||||||||||||||||||||||
申請戶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歲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 | 戶口 所在地 | |||||||||||||||||||||||||||||
家庭成員 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現宅基地及農房 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 面積 | 平方米 | 權屬 證書號 | |||||||||||||||||||||||||
現宅基地情況 | 1.保留( 平方米);2.退給村集體;3.其他( ) | |||||||||||||||||||||||||||||
擬申請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
地址 | ||||||||||||||||||||||||||||||
四至 | 東 : 南 : | 建房類型: 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 ||||||||||||||||||||||||||||
西 : 北 :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1.是 2.否 | ||||||||||||||||||||||||||||||
申請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組 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
負 責 人 : (蓋 章) 年 月 日 | |||||||||||||||||||||||||||||
鄉鎮級政 府、辦事處 審核批準 意見 | 負 責 人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
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
制 圖 人 : 年 月 日 | ||||||||||||||||||||||||||||||
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
附件2 居民自建住房審批表 | ||||||||||||||||||||||||||||||
申請戶主信息 | 姓 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
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房基占 地面積 | 平方米 | 地址 | |||||||||||||||||||||||||
四至 | 東 : 南 : | 性質: 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 ||||||||||||||||||||||||||||
西 : 北 :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其中耕地、林地、其他) | |||||||||||||||||||||||||||||
原住房 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審批情況 | 長: 米 寬: 米。 |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建筑層數: 層,高度 米。 負 責 人 : 鄉鎮(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