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伊政辦〔2024〕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5月14日
伊川縣地震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規范我縣地震應急工作,提高應對破壞性地震災害能力,合理配制救災資源,確保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洛陽市地震應急預案》《伊川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處置一般地震災害(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和其他地震影響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h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根據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地震應急的需求,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組織體系
2.1縣級組織指揮體系
縣級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伊川縣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總指揮部)、伊川縣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等組成,各組織機構人員隨工作變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1.1縣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王智朋 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副 指 揮 長:齊小偉 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李玉峰 縣政府副縣長
董武安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宣傳部、統戰部、人武部、發展改革委、教體局、科工局、公安局、氣象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伊川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文廣旅游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指揮一般地震災害應對工作,接受縣委、縣政府關于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領導、指揮、協調一般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向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方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工作組);決定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派遣各類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指揮協調人員搜救和搶險救援行動;組織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后處理;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受災群眾安置和各類物資供應工作;核實災情,下撥抗震救災資金;組織開展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在縣指揮部領導下,協調全縣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對一般地震災害,指導和支援災區所在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實施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震中所在地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負責同志擔任?,F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損失調查等工作組。
2.2指揮協調
2.2.1組織指揮
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設立后,下級指揮部按照上級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級政府應根據震中所在地政府請求或地震災害應對工作需要,組織指揮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2.2現場指揮
當縣政府派出現場工作組時,下級政府應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2.2.3協同聯動
駐伊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權限,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參加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3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響應級別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與其對應的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分別為Ⅰ、Ⅱ、Ⅲ和Ⅳ級。
3.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啟動Ⅰ級響應。在省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縣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h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啟動Ⅱ級響應。在省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縣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h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3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啟動Ⅲ級響應。在省指揮部支持下,市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h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4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啟動Ⅳ級響應。在市指揮部支持下,由縣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縣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醫療救治、監測評估、救災救助、基礎設施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等工作組,領導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5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與應急響應級別(見下表)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應急響應分級表
地震災害 等 級 | 分級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 響應 級別 | 應急處置 實施主體 |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7.0級以上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 6.0 級以上地震。 | Ⅰ級 響應 | 省指揮部 |
重 大 地震災害 |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 | Ⅱ級 響應 | 省指揮部 |
較 大 地震災害 | 1.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 3.省轄市主城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 | Ⅲ級 響應 | 市級抗震救災 指揮部 |
一 般 地震災害 |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我省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 | Ⅳ級 響應 | 縣級抗震救災 指揮部 |
3.6先期處置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立即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轄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立即發動當地基層組織、單位、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救援力量開展救援搶險;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災情和震情??h政府啟動Ⅰ、Ⅱ、Ⅲ、Ⅳ級響應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配合縣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監測報告與預報預防
4.1地震監測預報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部門加強與上級地震部門溝通,及時獲取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預警??h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發布臨震預報和預警信息,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縣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御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維護社會穩定。
4.2預防措施
4.2.1地震災害風險評估
縣應急、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配合省、市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4.2.2預報區預防措施
縣政府組織督促預報區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主要包括:
(1)加強地震前兆監測以及宏微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變化情況。
(2)做好當地地震災害預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檢查地震災害防御準備工作,提出加強各類建構筑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抗震措施;檢查、督導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筑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應急防御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4)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資金、裝備等準備情況,各級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5)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準備。根據地震災害實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群眾避震疏散,決定啟動停工停產停課等防范措施。
(6)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回答社會公眾咨詢,加強社會輿情收集、分析與處置,引導輿情,平息謠傳、誤傳。
5 應急響應
5.1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Ⅰ、Ⅱ、Ⅲ級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政府立即按照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啟動縣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發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一般地震災害應急響應(Ⅳ級應急響應)
5.2.1先期處置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政府立即按照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啟動縣指揮部,組織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發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2應急響應啟動
(1)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應急管理局迅速上報縣委、縣政府,提出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
(2)縣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在市指揮部的支援下,領導、指揮和協調開展全縣抗震救災工作。
(3)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照預案和應急職責,迅速響應,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5.2.3災情收集與報送
(1)各級災害信息員根據規定,立即將初步情況電話報送有關部門,隨后動態報告全面災害情況。對具體情況暫不清楚的,應先報告概要情況,隨后反饋詳情,確保災情報告及時、主動、準確。
(2)災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縣政府,同時抄報縣應急管理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報告縣指揮部。
(4)縣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時將掌握的震情、災情、社情等信息上報縣委、縣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5.2.4指揮部啟動
縣指揮部召開會議,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1)聽取地震趨勢、災情及抗震救災工作匯報。組建現場指揮部及相應工作組。
(2)協調駐伊部隊、武警部隊以及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對自救互救進行安排。
(3)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4)組織搶修損毀的公路、鐵路、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對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生活救濟等進行部署,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征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
(6)決定采取緊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災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
(8)部署現場地震流動監測、受損監測設施搶修、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
(9)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積極開展災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抗震救災工作組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視情請求市政府支援。
(11)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5.2.5應急處置
(1)搜救人員
縣指揮部協調駐伊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及交通、住建、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趕赴災區參與營救,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擔架等救援裝備,組織搜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各救援隊伍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縣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醫療儀器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縣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
(3)安置受災群眾
縣應急管理局指導當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調配救災物資,確保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物資供應;接收、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縣教體局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安置,適時組織學生復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組織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安全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時組織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并建設臨時避難場所;必要時征用體育場、賓館、學校等場地安置受災群眾。
(4)搶修基礎設施
縣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織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交通、通信、電力以及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電、道路、鐵路等重要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電力供應以及救災人員、物資交通運輸暢通。嚴密監視伊河及其他河湖堤壩、水庫、水閘等水利設施震損災害的發生,發現損毀水利設施,緊急搶修排險??h公安局組織實施交通管制,確保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災情救助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工作組,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在響應啟動后12小時內赴災區查看災情,慰問受災人員,了解災區政府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h應急管理局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調撥,會同縣發展改革委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經縣政府同意,以縣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h應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根據災區應急需要,縣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縣政府匯報災情,并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的建議,提出接受捐贈款物分配方案建議;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或收到上級財政撥款后,與縣財政局會商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撥。
(6)監測評估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縣氣象局組織氣象實時監測,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7)防范次生災害
縣自然資源局加強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災害和險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伊川分局組織災區有關部門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各自行業領域內組織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
縣水利局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設施風險隱患排查,做好堤防險情等次生災害應急搶險技術支持。
(8)維護社會治安
縣公安局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防范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9)宣傳報道
縣指揮部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地震事件的簡要信息,并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權威信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處置。
5.2.6鄉鎮(街道)應急
災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并上報先期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迅速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在上級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2.7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縣政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6 恢復重建
6.1恢復重建規劃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6.2恢復重建實施
縣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按照《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明確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7 應急保障
7.1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應急、科工、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建、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發揮骨干力量作用。
進一步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發揮駐伊部隊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突擊力量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強化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加強隊伍管理和培訓,建設災情速報平臺,拓展災情獲取和信息報送渠道,提高地震災情獲取能力。加強地震現場專業工作隊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搶險救災和志愿者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7.2技術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7.3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申請中央、省、市財政給予支持。
7.4應急避難設施保障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大經費保障,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7.5演練、培訓與宣傳
應急、宣傳、教育、文廣旅等部門密切配合,廣泛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健全完善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劃并通過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醫院、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村)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學校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
8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1有感地震事件
縣域內發生4.0級以下、3.0級以上有感地震后,縣應急管理局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震情。
震區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響應,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報縣應急管理局??h應急管理局協助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報請市應急管理局給予指導。
8.2非天然地震事件
發生2.0級以上或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非天然地震,非天然地震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調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質、震感強度、范圍以及社會反應等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應急管理局。
8.3地震傳言事件
當縣內出現地震傳言事件,并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傳言發生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將地震傳言事件報告縣應急管理局??h應急管理局上報縣委、縣政府、市應急管理局??h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傳言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傳言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的工作。
宣傳、公安、應急等部門做好傳言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事件。
8.4鄰縣地震應急
鄰縣發生地震災害對我縣產生較大影響,造成建構筑物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縣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震情、災情情況,建議縣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9附則
9.1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請縣委、縣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地震災害防治、地震應急準備、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以及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編制。預案實施后,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9.3監督檢查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重點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4名詞術語的定義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工程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